衡水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

导语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 登记对象

  1、 双方均为初婚的;

  2、 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

  3、 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含已收养过子女但已解除收养关系)。

  二、 登记机构

  1、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

  2、 女方为城镇居民的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为城镇居民的或者农村居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均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

  三、 登记时间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登记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四、 提交资料

  1、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

  2、 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 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已怀孕的证明;

  4、 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5、 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

  五、 注意事项

  1、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终止妊娠的,应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缴回《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2、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迁入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审验登记;

  3、 《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由河北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式样,市人口计生委印制,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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